(2016)冀0637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与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保1号申请人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橡胶工业园区一号。法定代表人李进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工业示范区。法定代表人王锋军,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控制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昭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