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高某与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117号原告:高某,满族。被告:渠某某,汉族。原告高某与被告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雪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女高某某,2012年6月12日出生。婚初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及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故原告起至于法院要求离婚。2014年7月份购买车辆一台,车牌号辽X,11.9万元购买,所有买车的钱都是向朋友贾某某借的,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借款至今未还。没有其他共同存款、债权债务、有价证券等需要法院处理的财产。被告渠某某答辩:原告所述相识时间、结婚登记时间、子女情况均属实。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还小。2014年7月份购买车辆一台属实,但买车的钱中有5万元是向我父母借的,包含一张银行卡和一个存折,是原告拿着卡和存折去取的,记不清具体是谁的卡了,各有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是农业银行的卡,应该是2014年6、7月份那阵取的。我俩自己大概拿了3万多,剩下的是向原告的亲朋好友借的,有向原告同学张某、原告的哥哥高某、原告的二叔借的2万元,但这些钱一年多以前就还完了,是分着还的,大概一个月还五、六千。但向我父母借的5万元至今没还。2015年12月份因为向我父母借款一直未还,所以我俩协商之后就把车辆过户到我父亲名下抵债了。有一处房产(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是婚前原告购买的,我俩结婚之后共同还的贷款,现在还没有还完,房证下来了,所有权人是原告。2011年购买铁路经济适用房一处,具体房屋的性质我也不清楚,全款购买,大概26万元左右,没有产权证。另外我俩的共同存款在原告工资卡里,具体多少不清楚,要求分劈。没有其他共同存款、债权债务、有价证券等需要法院处理的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女高某某,于2012年6月12日出生。婚初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感情不睦,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间出现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真正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应给被告一个机会,双方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情谊,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共同携手挽救婚姻及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贾雪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