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阎国鸿与潍坊市双信实业有限公司、林志勇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国鸿,潍坊市双信实业有限公司,林志勇,殷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235号原告:阎国鸿。被告:潍坊市双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高里街道南孙社区。法定代表人:殷玲职务: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被告:林志勇,系被告殷玲之夫。被告:殷玲,系被告潍坊市双信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林志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阎国鸿诉被告潍坊市双信实业有限公司、林志勇、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阎��鸿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潍坊市双信实业有限公司、林志勇、殷玲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阎国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潍坊市双信实业有限公司、林志勇、殷玲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阎国鸿名下,位于衡水市永兴西路1889号东侧1-2层D24的房屋(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一套;三、查封案外人闫国豪名下,位于衡水市报社街陶然胡同1排1层8号的房屋(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一套;四、查封案外人李文铭名下,位于衡水市京大路245号41幢1单元6层601的房屋(衡房权证河东区字第号)一套;五、查封案外人闫国征名下,位于衡水市和平路以南维明街以东天元怡水花园209幢2单元4层401室的房屋(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一套。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楚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亚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