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临澧县友元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弟生、蒋淑群、宋文龙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澧县友元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蒋弟生,蒋淑群,宋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272号原告临澧县友元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法定代表人向玲,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平,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弟生,男,住临澧县。被告蒋淑群,女,住临澧县。被告宋文龙,男,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澧县友元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弟生、蒋淑群、宋文龙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澧县友元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弟生、蒋淑群、宋文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澧县友元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澧县友元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保全费260元,合计1140元,由原告临澧县友元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惠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