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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行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陈军与宿迁市洋河新城综合执法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宿迁市洋河新城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城行初字第00167号原告陈军。被告宿迁市洋河新城综合执法局,住宿迁市宿城区洋河新城洋河镇酒家路。法定代表人王亚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时先锋,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北,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军诉被告宿迁市洋河新城综合执法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洋河新城综合执法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军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洋河新城综合执法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军负担。审 判 长  叶春花代理审判员  丁 立代理审判员  徐二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红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