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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执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卢于明与黄咏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于明,黄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3591号申请执行人卢于明,男,194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黄咏,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原告卢于明诉被告黄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6月24日作出(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于明于2015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咏无业,无车,无存款及有价证劵,下落不明,除有一套与他人共有的房地产(且被本院多次查封)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欠人民币51050元及利息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等有关情况,暂存在执行不能。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并告知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依据本院(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赵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