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1刑初2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2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汾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30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吉HHA1**号小型轿车,在延吉市进学街延吉市医院停车场内倒车时,将停放在停车场内的吉HD29**号小型轿车撞坏,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赶到现场当场抓获涉嫌饮酒驾驶的被告人刘某。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3mg/lOO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给被害人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吉林端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刘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照片,延边州公安局122接警记录单,赔偿协议书,身份证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金善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吉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