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蔡范军等与益阳市人民政府建房用地行政许可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范军,蔡建锋,蔡太山,蔡高山,蔡卫林,蔡范青,蔡文军,蔡建新,蔡建军,蔡建成,曹玉春,蔡友良,蔡克斌,蔡新安,蔡范明,蔡范成,符秋娥,蔡连山,蔡志高,胡桃伏,益阳市人民政府,蔡卫军,蔡财保,蔡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益法行初字第38号原告蔡范军,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蔡建锋,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蔡太山,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蔡高山,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蔡卫林,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蔡范青,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蔡文军,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蔡建新,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蔡建军,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蔡建成,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曹玉春,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蔡友良,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蔡克斌,男,194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蔡新安,男,193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蔡范明,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蔡范成,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符秋娥,女,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蔡连山,男,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蔡志高,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胡桃伏,女,194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谢立辉,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签收法律文书。被告益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许显辉,市长。委托代理人贺永清,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晏新宇,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常年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蔡卫军,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第三人蔡财保,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第三人蔡阳明,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范军、蔡建锋、蔡太山、蔡高山、蔡卫林、蔡范青、蔡文军、蔡建新、蔡建军、蔡建成、曹玉春、蔡友良、蔡克斌、蔡新安、蔡范明、蔡范成、符秋娥、蔡连山、蔡志高、胡桃伏不服被告益阳市人民政府建房用地行政许可一案中,蔡范军等20名原告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确认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腰铺子村村民委员会的31份腰铺子村张家塘组集体土地使用及调整方案意见表决书无效,2016年1月11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民事案件并向蔡范军等人送达了(2016)湘0903民初84号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需以(2016)湘0903民初84号民事案件的裁判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俊敏代理审判员 傅爱军人民陪审员 孙敬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