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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0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淑芝与王艳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芝,王艳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0554号原告张淑芝,农民。被告王艳军,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芝与被告王艳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芝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俊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