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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济宁市世纪华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济宁市骏琪美容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世纪华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济宁市骏琪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52号申请人济宁市世纪华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驻济宁市任城区古槐北路(汇源科技市场)。法定代表人付善涛,经理。被执行人济宁市骏琪美容有限公司,驻济宁市任城区共青团路市政府宿舍北邻。法定代表人尹雅伦,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市世纪华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骏琪美容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付善涛、高莹莹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房屋(房产证号码: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自愿为原告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102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济宁市骏琪美容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付善涛、高莹莹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房屋(房产证号码: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仝义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忠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