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张××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刑初1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无职业。公诉机关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4日1时许,被告人张××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G×××××的黑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北区靖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网苑附近时,遇丁××驾驶牌照号为津E×××××的丰田牌出租汽车沿靖江路同一方向行驶,被告人张××所驾车辆前部左侧撞击丁××所驾车辆右侧后部,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丁××报警,公安机关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张××抓获归案。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案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1.9mg/100ml。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张××负事故全部责任,丁××不负事故责任。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事故造成丰田牌出租汽车的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1260元。后被告人张××赔偿了丰田牌出租汽车所有人被害人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丁××、刘××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勘验照片及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张××及丁××的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查询单,涉案车辆信息查询单及行驶证复印件,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张××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及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车辆物品损失明细表及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报警受理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常住人口信息。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具有以下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认罪、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莉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