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臧勐诉郭连生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勐,郭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臧勐,男,汉族,1986年5月13日生。被执行人郭连生,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汴梁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连生的银行存款101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艳青执行员 朱红杰执行员 王 伟二○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振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