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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临泽县农村合作银行诉被执行人陈虎、杨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临泽农村合作银行,陈虎,杨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57号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合作银行。地址:临泽县沙河镇建设路十字。法定代表人丁长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虎,男,汉族,住临泽县板桥镇红沟村四社。被执行人杨泽,男,汉族,住临泽县板桥镇红沟村二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26114.88元,诉讼费226.5元,执行费295元,合计26636.3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虎、陈虎母亲尹会芳、杨泽在银行的存款26636.38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