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亿丰钢铁有限公司、山东万能钢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亿丰钢铁有限公司,山东万能钢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山东巨能重工管道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59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告:潍坊亿丰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敏,经理。被告:山东万能钢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江涛,总经理。被告:山东巨能重工管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亮,经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亿丰钢铁有限公司、山东万能钢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山东巨能重工管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76127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61275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南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