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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江西柯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江西柯美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6号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被告:江西柯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西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汉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柯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洪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