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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姜华军与深圳市龙岗区龙昊服装加工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华军,深圳市龙岗区龙昊服装加工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984号原告姜华军。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昊服装加工厂。负责人夏国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华军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昊服装加工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华军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瑞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依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