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金仙子、金英哲、青岛天一建设集团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金仙子,金英哲,青岛天一建设集团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字第30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尹云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宝宏,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仙子。被告金英哲。被告青岛天一建设集团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安丰波,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被告金仙子、被告金英哲、被告青岛天一建设集团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金仙子、被告金英哲、被告青岛天一建设集团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