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孝国诉镇巴县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孝国,镇巴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巴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马孝国,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郝玉亮,男,陕西定远弘大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镇巴县公安局。住所地镇巴县城区新街***号。法定代表人高建国,男,该局长。委托代理人周俊,男,该局政委。委托代理人麻志刚,男,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田逢强,男,该局渔渡派出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孝国诉被告镇巴县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马孝国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孝国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孝国承担。审 判 长 张开义审 判 员 钟世强人民陪审员 韩方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靳逢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