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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许富强与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富强,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732号原告许富强,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苏阳,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炳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乐晓、洪小娟,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富强与被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41元,由原告许富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