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33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陈朝辉与芦桂梅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辉,芦桂梅,吕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3322-2号申请执行人陈朝辉,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芦桂梅,女,195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瑞云,女,1956年7月2日出生,满族。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商)初字第00956号陈朝辉与芦桂梅、吕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芦桂梅、吕瑞云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芦桂梅、吕瑞云名下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芦桂梅、吕瑞云暂无履行能力,对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