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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33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陈朝辉与芦桂梅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辉,芦桂梅,吕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3322-2号申请执行人陈朝辉,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芦桂梅,女,195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瑞云,女,1956年7月2日出生,满族。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商)初字第00956号陈朝辉与芦桂梅、吕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芦桂梅、吕瑞云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芦桂梅、吕瑞云名下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芦桂梅、吕瑞云暂无履行能力,对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