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马全营与马全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营,马全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13号原告马全营,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马全军,男,汉族,1975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全营诉被告马全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全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款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光辉审 判 员 邢中清代理审判员 马宇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