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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羊龙与郭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羊龙,郭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112号原告王羊龙。被告郭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羊龙与被告郭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在诉讼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羊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羊龙负担。审判员  田素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霞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