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羊龙与郭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羊龙,郭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112号原告王羊龙。被告郭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羊龙与被告郭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在诉讼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羊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羊龙负担。审判员 田素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霞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