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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7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朱进考与朱铁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进考,朱铁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7676号原告朱进考,男,1949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鲁会存(原告之妻),女,1950年1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建霞,北京李顺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铁忠,男,1957年9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进考与被告朱铁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进考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进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斯 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方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