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青岛港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青岛港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591号原告:徐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被告:青岛港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青岛路38号慧海园19栋三单元308户。法定代表人:王纪香。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路(建总大院内)。法定代表人:徐小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青岛港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2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凌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