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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3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赵怀根与侯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怀根,侯永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3367号原告赵怀根,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被告侯永涛,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顺存,北京李顺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怀根与被告侯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怀根、被告侯永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顺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怀根诉称:2008年9月18日,侯永涛从赵怀根处借款12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侯永涛一直未还款。2014年11月17日,侯永涛重新给赵怀根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于2015年4月17日前还清借款,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120元。后侯永涛未依约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侯永涛偿还借款12万元,并自2015年4月18日起每日支付违约金120元,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侯永涛辩称:2008年侯永涛只向赵怀根借款5万元,且已经偿还了2万元。现在侯永涛需要治病,没有钱还款。这张欠条是赵怀根胁迫侯永涛写的。2014年11月17日,侯永涛向延庆县公安局报警,控告赵怀根敲诈,延庆警方为侯永涛制作了笔录。同年11月19日,延庆县公安局民警勘查现场后说此事归河北省赤城县管辖。侯永涛当天向赤城县公安机关报案,此后一直没有消息。侯永涛已经就此事向河北省赤城县公安局和北京市延庆县公安局提出了刑事报案,公安机关也受理了,目前尚未有结果。在公安机关结论未下的情况下,本案欠条属于效力未定的证据,应该先刑后民。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侯永涛在河北省赤城县后城镇艾河滩村为赵怀根出具借条一张:“今有侯永涛借到赵怀根现金120000元整,壹拾贰万元整。从2014年11月17日到2015年4月17日止。到期未还一天120元违约金。借款人:侯永涛,2014年11月17日。”当日,侯永涛向延庆县公安局报案,称其欠赵怀根3万元钱一直未还,当天12时许,赵怀根在河北省赤城县后城镇艾河滩村南侧向候永涛索要欠款及利息,并胁迫侯永涛写下12万元借条。同日,延庆县公安局将此案受理为刑事案件,案号为京公延刑受案字(2014)000200号。同年11月19日,侯永涛又向赤城县公安机关报案。因案发地属于赤城县,2015年4月16日延庆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到赤城县公安局。同年4月24日,赵怀根将侯永涛诉至本院,要求侯永涛偿还借款和违约金。同年5月7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同年5月25日,侯永涛以案件已经到赤城县公安局,尚未有结果为由申请对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后本案中止审理。后刑事案件一直未有结果。2015年9月6日,侯永涛曾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延庆县公安局对控告事项(赵怀根对侯永涛进行敲诈一案)进行调查并进行查处。同年10月23日,本院以所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侯永涛的起诉,该裁定于同年11月4日生效。同年12月18日,本院对原告进行询问,原告称已经和赤城县公安局多次联系,赤城县公安局并未有明确的答复,只是让等待,没有通知立案,也没有通知不予立案。当日,本院口头裁定恢复审理。同年12月22日,本案再次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无法协商解决纠纷。上述事实,有赵怀根提交的借条、侯永涛提交的(2015)延行初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赤城县公安局后城派出所证明复印件和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侯永涛向赵怀根借款12万元未向赵怀根偿还,侵犯了赵怀根的合法权益。现赵怀根要求侯永涛偿还借款,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侯永涛辩称借条系受胁迫所写,借款只有5万元且已经偿还了2万元,但对此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永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赵怀根借款十二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开始,以十二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怀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由被告侯永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馨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