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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杜某与微山县润东运输有限公司、卜某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微山县润东运输有限公司,卜某,龚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223号原告杜某。被告微山县润东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某。被告卜某。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微山县润东运输有限公司、卜某、龚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微山县润东运输有限公司、卜某、龚某的银行存款或者系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车辆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数额为200万元,原告杜某自愿以现金30万元及案外人杜海霞以位于滕州市新北路33号4排××号房产(房产证号:滕城住房权证字第20140106**)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微山县润东运输有限公司、卜某、龚某在银行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数额为2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