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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35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郭某某所有的位于某市房产一处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郭某某所有的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该房产仍由被告郭某某管理,不得以变更、转让、过户、抵押等方式处分该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乔秀萍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