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35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郭某某所有的位于某市房产一处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郭某某所有的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该房产仍由被告郭某某管理,不得以变更、转让、过户、抵押等方式处分该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乔秀萍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