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9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杨广芝与欧晟洁(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芝,欧晟洁(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9民初197号原告杨广芝,女,1958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永芳,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晟洁(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3号楼1单元12层1201-H19(园区)。法定代表人金于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润华,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丽鹏,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杨广芝与被告欧晟洁(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欧晟洁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欧晟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提出其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杨广芝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受害地发生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故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人身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属于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杨广芝主张在欧晟洁公司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熙旺大厦从事保洁工作过程中受伤,要求欧晟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欧晟洁公司表示杨广芝在其公司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熙旺大厦的项目部从事保洁工作,2015年3月12日中午杨广芝称腿疼,公司派人将杨广芝送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中医医院就诊,但主张不清楚杨广芝受伤的地点。由于是否侵权需要法院审理核实,在案件审结前,只能依据当事人起诉推定侵权行为地。因此本院结合杨广芝的工作地点、就诊地点等综合考虑,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欧晟洁(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梦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