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韩忠福与韩凤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忠福,韩凤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韩忠福,男,汉族,住敦化市。被执行人韩凤义,男,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忠福与韩凤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孙清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永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