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4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龚小芬与龚文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小芬,龚文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4315号原告龚小芬。被告龚文立。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小芬诉被告龚文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小芬不能提供被告龚文立准确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龚小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利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申超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