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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4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龚小芬与龚文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小芬,龚文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4315号原告龚小芬。被告龚文立。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小芬诉被告龚文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小芬不能提供被告龚文立准确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龚小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利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申超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