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民一终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淮南每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昌邑市冠超机械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南每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昌邑市冠超机械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8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每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平圩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5974525-0。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建国,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超,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邑市冠超机械设备厂,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围子街道东黄埠村***号。经营者:宫连杰,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林志勇,山东省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淮南每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天建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潘民一初字第00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每天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戚建国,被上诉人昌邑市冠超机械设备厂(以下简称冠超设备厂)委托代理人林志勇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每天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超,被上诉人冠超设备厂的法定代表人宫连杰经本院传票传唤及出庭通知书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订货协议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本案案由应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此外,一审法院对于冠超设备厂交付的机械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品有无质量问题未予查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5)潘民一初字第009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时素君审 判 员  张 晨代理审判员  代 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