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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永州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二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永州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二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1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永州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中山北路27号。法定代表人:黄衍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阳勇义,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阳青,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二军,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医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石山脚乡卫生院宿舍。永州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隆房地产公司)与唐二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零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港隆房地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港隆房地产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港隆房地产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港隆房地产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州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曾英煌审判员  谢丽华审判员  彭春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