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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2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沈丽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平,沈丽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2863号原告王小平。被告沈丽丽,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平与被告沈丽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平于2016年1月13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