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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未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曹X诉林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X,林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未民初字第81号原告曹X,男,汉族,身份证号XX。代理人李XX,女,汉族,身份证号XX。系原告母亲。被告林XX,女,汉族,身份证号XX。代理人薛东海,岳阳市岳阳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人杨胜波,湖北荆州监利县白螺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与被告林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X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X承担。审 判 长  万文华人民陪审员  刘红光人民陪审员  杨玉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