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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刑一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童仁霞、倪进龙妨害公务、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仁霞,倪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鸠刑一初字第0026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仁霞,别名“小霞”,女,1969年9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住芜湖市鸠江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经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4日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胡旗保,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原瑞红,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倪进龙,别名“四宝子”,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鸠江区二坝镇天俊钢材经营部,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住芜湖市鸠江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9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乐传民,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鸠检刑诉[2015]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仁霞犯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倪进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仁霞及其辩护人胡旗保、被告人倪进龙及其辩护人乐传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9日晚20时许,被告人倪进龙与黄某等人酒后来到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神采飞扬”KTV唱歌。被告人倪进龙在该KTV吧台买单时,因对工作人员刘某1没有同意打折不满,认为自己的面子受损,就来到KTV老板之一的杨某1(刘某1配偶)办公室打砸物品,并用拳头殴打杨某1眼部,杨某1亦还手打到倪进龙。听到动静的黄某等人来到杨某1办公室门口拉住杨某1时,倪进龙又用拳头殴打杨某1。被害人杨某1挣脱跑离办公室来到大厅。KTV工作人员刘某1拉架时,被告人倪进龙对着刘某1头部打了一拳,又殴打了已经被打倒在地的张开明。被众人拉开后,被告人倪进龙用手机打电话邀集亲属称:“我快要被杨某2(杨某1的小名)打死了,你们怎么还不来”。随后,童仁霞等人赶到现场。当时现场已有不少群众围观。民警倪某2、丁某、毛某,驾驶员管某(均着警服)到达现场处警。被告人童仁霞来到KTV现场,不听民警制止,拿起KTV吧台上的”欢迎光临”底座,与倪进龙等人冲向站在KTV过道的刘某2、许某夫妇,对刘某2、许某夫妇拳打脚踢。民警亮出警戒制止过程中,被告人童仁霞用”欢迎光临”底座,将执勤民警毛某右手中指打破出血。刘某2、许某夫妇被拉开跑离现场。之后,被告人童仁霞等人又打砸吧台的收银机、电脑等物品,民警制止过程中,童仁霞又拉扯、推搡民警。因现场民众较多,民警倪某2站在KTV门口执勤并了解情况时,被告人童仁霞上前用右手将倪某2的警帽拽下来,当着现场众多围观群众的面用警帽抽打倪某2的面部。案发后,被害人杨某1、刘某1、刘某2、许某已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经鉴定,杨某1、许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KTV现场财产损失为1594元。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童仁霞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9日,被告人倪进龙主动到二坝派出所投案,并供述了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光盘、视频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童仁霞在公共场所不听民警制止,推搡现场执勤民警,当众殴打执勤民警,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进龙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不听民警制止,随意殴打他人、损毁物品,造成二人构成轻微伤的伤害结果,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仁霞、倪进龙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童仁霞、倪进龙刑罚。被告人童仁霞、倪进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被告人童仁霞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童仁霞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并没有脱离住所地,公安机关在开车接被告人时被告人也进行配合,并且被告人童仁霞到案后在第一次供述时就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童仁霞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由法院予以认定。被告人童仁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无违法犯罪前科,一直社会表现良好,本案是初犯、偶犯,其人身危害性小;本案犯罪后果轻微,且被告人童仁霞的行为已经获得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童仁霞触犯妨害公务罪,其动机和目的显然轻于其他该类犯罪行为,且其已经被羁押近八个月,受到了足够的惩罚。综上,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童仁霞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倪进龙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倪进龙能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又有悔罪的意愿,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希望对被告人倪进龙给予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晚20时许,被告人倪进龙与黄某、芮某、孙某1、奚某、范某等人酒后来到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神采飞扬”KTV唱歌。被告人倪进龙在该KTV吧台买单时,因对工作人员刘某1没有同意打折不满,认为自己的面子受损,就来到KTV老板之一的杨某1(刘某1配偶)办公室打砸物品,并用拳头殴打杨某1眼部,杨某1亦还手打到倪进龙。听到动静的黄某等人来到杨某1办公室门口拉着杨某1不让他走,倪进龙又用拳头殴打杨某1。同在该KTV唱歌的顾客张开明见状,从身后拉了黄某一下说“你们这样会打死人的”。黄某听罢返身一拳将张开明打倒在地后,对张开明头部、身上踢了数脚,倪进龙亦殴打倒地的张开明。被害人杨某1挣脱跑离办公室来到大厅,KTV工作人员刘某1拉架时,被告人倪进龙对着刘某1头部打了一拳,将刘某1打倒在地。当时现场已有不少群众围观。民警倪某2、丁某、毛某、驾驶员管某均着制式警服、驾驶制式警车、到达神采飞扬KTV表明警察身份处警。民警对在地上哭喊的刘某1进行救助,反复要求嘴角有伤势的倪进龙去医院治疗遭拒。倪进龙不断打电话邀集亲友称:“我快要被杨某2(杨某1的小名)打死了,你们怎么还不来”,其中要求童仁霞通知林某1一起来。过了十几分钟,倪进龙嫂子林某1来到KTV门口,在地上拾起一根金属管子朝KTV大厅冲去,被民警夺下金属管。她又从KTV大厅货架上拿瓶装啤酒瓶,准备砸向KTV吧台,被现场民警夺下。接着,林某1再次拿起货架上的罐装啤酒瓶砸向吧台,吧台工作人员躲开。在此过程中,黄某一直大声对现场劝阻的民警说:“我婶婶(林某1)有心脏病,你们警察别碰她,出了问题你们警察负全责。”并且黄某、林某1和倪进龙对现场劝阻的民警推搡。林某1挣脱民警的阻止,冲向KTV吧台,拿起吧台上““欢迎光临”牌子砸向收银机,民警上前制止时遭黄某等人推搡,林某1进入KTV办公室内,用椅子将一张玻璃茶几砸坏,并且在办公室内打砸。黄某、林某1等人多次叫嚣:今天必须把杨某2交出来,要不然KTV关门,打到杨某2出来为止。被告人童仁霞来到KTV现场,不听民警制止,和林某1、黄某、倪进龙四个人冲向正在大厅打听情况的刘某2、许某夫妇,对刘某2、许某拳打脚踢。民警亮出警械制止过程中,被告人童仁霞用”“欢迎光临”底座,将执勤民警毛某右手中指打破出血。刘某2、许某夫妇被拉开跑离现场。童仁霞等人不断辱骂民警,并伴有言语挑衅,例如“你们用警棍打我呀!””你们用手铐把我们铐起来带走啊!”。之后,被告人童仁霞及林某1仍打砸吧台的收银机、电脑等物品,民警毛某在制止童仁霞打砸物品过程中,童仁霞砸收银机时又砸到其右手上。与此同时,被告人童仁霞还抢夺民警毛某的警棍,揪扯毛某的警服。因现场民众较多,民警倪某2站在KTV门口执勤并了解情况时,被告人童仁霞上前用右手将倪某2的警帽拽下来,当着现场众多围观群众的面用警帽抽打倪某2的面部。经鉴定,被害人杨某1、许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神采飞扬”KTV被损毁物品价值1594元。另查明,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在办案过程中明确被告人童仁霞身份后,遂电话通知其到二坝派出所接受讯问,被告人童仁霞接电话后没有表示要来二坝派出所接受讯问。2014年12月30日上午,办案民警携带传唤证驾驶警车在离被告人童仁霞家不远的长江大堤边将正要外出的被告人童仁霞抓获。2015年1月9日,被告人倪进龙主动到二坝派出所投案。再查明,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倪进龙赔偿被害人杨某1、许某医疗费及其他事后补偿款45000元和赔偿芜湖市二坝神采飞扬影视城材料款1526元;被害人杨某1、刘某1、刘某2、许某出具谅解书一份,表示对被告人倪进龙、童仁霞等人予以谅解。2015年4月9日、18日,民警倪某2、毛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童仁霞殴打其个人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人口信息,证实两被告人的身份等事项。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童仁霞系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倪进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3、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29日20时左右,公安机关接报案称有人在二坝镇神采飞扬KTV持械打架后迅速处警的事实。4、证人范某证言,证实倪进龙、黄某等人酒后约20时左右在“神采飞扬”KTV唱歌,范某看到倪进龙情绪比较激动在吧台大声的对刘某1喊“都是家门口人,你不把面子”之类的话,范某即将当晚的费用支付。十几分钟后,范某听到外面有人喊打架了,出包厢看到KTV门口有几十个群众在围观,刘某1在路边哭诉自己被人打了的事实。5、证人马某证言,证实倪进龙等人到KTV唱歌,倪进龙某时要打折,刘某1不同意,倪进龙情绪比较激动,从怀里掏出钱往吧台上拍了几下。后听到杨某1办公室里面有个烟灰缸之类的玻璃摔到地上的声音,有人喊里面打架了,看到杨某1从里面出来说要报警。KTV大门附近躺着一个40、50岁的男子说他被人打了。一个多小时后,马某看到吧台上的收银机、电脑、白菜形装饰品等东西被砸坏了的事实。6、证人奚某证言,证实倪进龙与杨某1发生争执后冲过去打杨某1,杨某1也一拳打到倪进龙的嘴角,黄某也跟着冲上去打杨某1及旁边一中年男子几拳,还用脚踢其几下,就看到那个男子倒在地上。后警察过来了,倪进龙及旁边的人当着警察的面喊“把KTV关了,交出杨某2”之类的话,倪进龙一直在旁边打电话,之后,林某1、童仁霞就过来,倪进龙、童仁霞在大厅内追打刘某2夫妻的事实。7、证人张开明证言,证实张开明和朋友在KTV唱歌,看到一个男子被几个男人围着打躺在地上时说:“这样打会打死人的”。打人的几个男子中的一个年轻男子(黄某)就说“逼嘴,再说打死你”,之后,黄某就一拳将张开明打倒在地,并用脚踢其头和后背,还用拳头和巴掌打张开明的头。之后警察来到现场,看到打他的几个男子在对警察骂说逼嘴、逼嘴之类侮辱的话,张开明被朋友拉回家的事实。8、证人唐某1证言,证实倪进龙到杨某1办公室对着杨某1骂脏话,将办公室的茶杯和烟灰缸摔到地上、对着杨某1头部打了一拳。杨某1准备往外跑时进来5、6个男青年,在办公室门口将杨某1拉着不让他走,倪进龙过来又在杨某1的头部打了好几拳。杨某1就跑到KTV大厅,这几个人也追出去。在大厅,黄某用拳头将在KTV里一个拉架的男子打倒在地,并且用脚在他身上和头上踢了好几下,倪进龙也在这个人的头上打了两下。倪进龙到KTV门口对着刘某1头部打一拳,将刘某1打倒在地。这时,警察到了现场。童仁霞、林某1等人也到了现场,童仁霞等后来的人嚷着要将这个KTV全部砸掉,并且开始在大厅里用啤酒瓶、凳子等东西在KTV里砸。刘某2夫妻到KTV大厅,倪进龙、童仁霞、林某1和黄某用拳头打刘某2头部和身上,将他打倒在地,刘某2老婆过去护丈夫,这几个人就连刘某2老婆一道打。人太多,警察根本制止不了。童仁霞在KTV门口对着警察骂脏话,并将一个警察的警帽从那警察头上拽下来,然后用警帽在警察脸部打了两下后将警帽甩到了地上的事实。9、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孙某2在其店内听到“杨某2”家属在KTV门口哭,后看到警察让倪进龙到医院看伤,倪进龙不去,就坐在KTV门口打电话,并说要让KTV关门。之后陆陆续续来了20至30人,林某1要抽脚手架到里面打砸,被民警和旁边的人拉住,后林某1到了KTV里面。之后童仁霞来现场谩骂,到KTV里面去打闹。过了一会他们从里面出来,在场有位民警被童仁霞强行摘掉警帽并用帽子在那位民警脸上抽打了一下。喊倪进龙“四爷”的小青年(黄某)等到陆续来了不少人之后,开始教唆、怂恿来人让对方将杨某2交出来,不将杨某2交出来就让KTV关门。倪进龙等人在KTV门口闹事持续有一个多小时的事实。10、证人倪某1证言,证实当晚8时半左右,林某1从外面冲到办公室砸玻璃桌并掀翻玻璃桌,约5分钟后,看到刘某2、许某被4、5个人围在大厅走廊边用拳头打,边上有民警在劝阻的事实。11、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张开明躺在大厅里说自己无缘无故被人打伤了、刘某1躺在马路边,倪进龙坐在KTV门口喊叫“KTV老板打人了、喊人过来,把三子(杨某1)打死,把KTV给关了。”旁边的黄某附和着“把我四姨夫打成这样,必须给交代,把KTV给封了”。叫个不停。过了一会儿,民警到现场,看双方有伤,就喊双方到医院检查一下。黄某指着民警说“你们就是黑社会的保护伞,必须把三子交出来”。民警反复劝说倪进龙到医院检查,倪进龙赖在地上不走。黄某一直在说“把三子打死”。黄某还时不时指着民警骂。过了一会儿,林某1来了就吼:“是谁把我兄弟打了,我今天必须打回来”,不听民警劝,直接捡起地上的一根钢管就向KTV冲,马上被警察拉住了。后面倪进龙也拿着钉锤朝KTV冲,都被民警拉住了。然后,林某1拿着货架上的罐装啤酒砸向吧台,吧台的服务员都吓跑了。民警在制止林某1过程中,黄某就说:“我家人有心脏病,你们不能拉扯”。随后,黄某就指着民警骂,林某1挣脱民警冲向KTV的一个房间,直接把一个玻璃桌砸了,又到吧台把KTV收银机砸了。童仁霞也砸了电脑和收银机。在被砸的小房间里,看到倪进龙、童仁霞、林某1、黄某等人围着刘某2打,好几个警察在拉,一女的拿棍子打刘某2,还打到一民警的手指上,民警手指当场就流血了。民警拿警棍警告他们,黄某就指着警察鼻子骂,说有本事把我们全拷走。童仁霞就冲到一位民警前面,将民警的帽子摘下直接在民警脸上抽了一下的事实。12、证人武某1证言,证实当晚20时左右,倪进龙喝了酒趴在吧台,手上拿了一百元放在吧台上,右手拿着一个钱包对吧台上砸,讲:“今晚叫你老比,我就打死你们这些人”。后来倪进龙和杨某1在大厅对打,杨某1右脸被打的肿一个大包。后来倪进龙家来了好多人,杨某1吓得躲起来,手机也掉了。刘某1被倪进龙打了一个嘴巴倒在马路边哭。没一会儿警察来了。倪进龙打电话喊人来闹事,黄某等人也在那吵闹。林某1来了之后拿地上的钢管就要进KTV打人,倪进龙拿了地上的铁锤就要找杨某1打人。林某1不听警察劝阻,进了KTV就砸东西,把办公室内的桌子和门玻璃砸坏了,还不停的讲“打死了就赔钱,我们有的是钱”。刘某1的哥哥出来问:你们干什么?倪进龙讲:“黄某,上去打,没事”。黄某就一拳打刘某1的哥哥脸上。童仁霞拿着两个罐装的饮料瓶追着刘某1的哥哥嫂嫂打,又到吧台外把电脑、收费的机器全部砸掉,拿吧台上玉如意底座将一民警的手打破,流了不少血。民警劝阻时,她不仅不听,还辱骂民警。黄某还有很多人讲“去杨某1家找人,把他家砸掉、打死他”等事实。13、证人芮某证言,证实倪进龙、黄某在现场情绪比较激动,都讲了要杨某1出来,否则要砸KTV并且关掉KTV之类的狠话。童仁霞将吧台上的一台收银机和一台电脑及显示器、键盘砸掉了,林某1也将吧台上的电脑显示器砸了一下。他们砸东西时,警察在劝阻但没用。黄某在KTV大厅里将一男子打倒了,并且还用脚在那个倒在地上的男子身上踹了几脚。童仁霞将一个维持秩序的民警的警帽用手拽下,然后用警帽在民警脸上打了一下后将警帽甩到地上,旁边有几十个群众在围观的事实。14、证人孙某1证言,证实孙某1与倪进龙、黄某、芮某、奚某、范某等人酒后来到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神采飞扬”KTV唱歌。在大厅看到林某1和童仁霞在砸KTV的吧台,她们把吧台的一个绿色白菜状的工艺品砸在地上,把吧台上的东西差不多都砸掉了。刘某2和黄某吵了几句,林某1、童仁霞、黄某、倪进龙围着刘某2、许某用拳头打,边上有民警在劝阻,现场的民警都掏出警棍在警告的事实。15、证人戴某证言,证实当晚戴某和几个朋友准备去神采飞扬KTV唱歌,刚到那就发现有好多民警在维持秩序,门口大概有百把人在围观,童仁霞在现场大喊大叫的、情绪比较激动,突然她冲到民警倪某2的身边,将倪某2的警帽一把拽下来,然后用警帽在倪某2脸部打了一下后将警帽甩到地上的事实。16、证人黄某证言,证实倪进龙和杨某1打架时,黄某打了张开明一拳,致其倒地后还踢他几脚。倪进龙打电话给童仁霞、并叫童仁霞喊上林某1等人到“神采飞扬”KTV。黄某和童仁霞、林某1、倪进龙在现场情绪都比较激动,都讲了一些诸如“交出杨某2,不然把KTV关了”之类的狠话,童仁霞将吧台电脑显示器砸了,林某1也砸了显示器并拿一个罐装啤酒瓶砸吧台后面的墙,当林某1在打砸电脑显示屏有民警准备制服的时候,黄某上前护住林某1不让民警靠近,并说“我二婶有心脏病,把她搞倒你们谁负责“的事实。17、证人林某1证言,证实林某1到KTV门口,听倪进龙说其被杨某1打了后十分生气,挣脱现场执勤民警等人进到KTV大厅,拿起货架上的一瓶水砸向吧台后面的墙,在KTV里到处找杨某1没找到,就到吧台旁边一房间,把一个放有水壶、水杯的玻璃茶几掀翻了,把吧台上面的一个电脑显示屏扔到地上,在现场多次说“把杨某2喊来,在KTV打到杨某2出来为止”,看到童仁霞在砸吧台上的东西、黄某用言语挑衅警察并在现场打人的事实。18、警情处置的情况说明、人民警察证、证明、证人毛某、丁某、倪某2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9日20时左右接110指令,民警倪某2、丁某、毛某、驾驶员管某均着制式警服到“神采飞扬”KTV处警,对在地上哭喊的刘某1进行救助,反复要求嘴角有伤势的倪进龙去医院治疗遭拒。倪进龙不断打电话邀集亲友称:我快要被杨某2打死了,你们怎么还不来。过了十多分钟,林某1来到KTV门口在地上捡起一根金属管子朝KTV大厅冲去,被民警夺下。又从KTV大厅货架上拿瓶装啤酒瓶,准备砸向KTV吧台,被民警夺下。接着林某1再次拿起货架上的罐装啤酒瓶砸向吧台,险些砸到吧台工作人员,在此过程中,黄某一直在说:“我婶婶(林某1)有心脏病,你们警察别碰她,出了问题你们警察负全责。”并且黄某、林某1及倪进龙均有推搡民警动作。林某1挣脱民警的阻止,冲向KTV吧台,拿起吧台上“欢迎光临”牌子砸向收银机,民警上前制止时遭黄某等人推搡,林某1进入KTV办公室内,用椅子将茶几砸坏,并且在办公室内打砸,民警立即上前制止,林某1在大厅内叫嚣:“把人给我交出来。”黄某等人在旁附和。这时候,童仁霞到达KTV现场,听见倪进龙喊:“刘某2来了,他还要打我。“然后,童仁霞、林某1、黄某、倪进龙四个人冲向正在大厅打听情况的刘某2夫妇,四个人对其进行拳打脚踢。民警上前制止,在此过程中,童仁霞用“欢迎光临”底座将民警毛某右手中指打破流血。童仁霞等人不断辱骂民警,并伴有言语挑衅,例如“你们用警棍打我呀!”你们用手铐把我们铐起来带走啊!”。童仁霞及林某1在此过程中,乘场面混乱仍打砸吧台的收银机、电脑等物品,毛某在制止童仁霞打砸物品过程中,童仁霞砸收银机时又砸到其右手上。与此同时,童仁霞还抢夺毛某的警棍,揪扯毛某的警服。后民警在取证过程中,童仁霞在神采飞扬KTV门口当着众多围观群众的面,揪下民警倪某2的警帽,用警帽抽打倪某2的右脸一下的事实。19、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实倪进龙一进办公室就将桌上的茶杯、烟灰缸扔在地上,说“老子今天来唱歌开包厢付了钱”,伸手就朝杨某1头部打了一拳,杨某1也回手打倪进龙一拳,随后黄某等七、八人进来将杨某1控制住,让倪进龙在杨某1头上乱打。杨某1抽身跑到大厅,这些人追到大厅对杨某1拳打脚踢,有一个拉架的人也被打了。杨某1挣扎出来,到KTV外面的路上报警后,手机被人抢走的事实。20、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倪进龙、黄某、范某等七、八人到“神采飞扬”KTV唱歌,倪进龙某时掏出一百元往吧台上一拍就开始不停地骂人,范某就将钱付了。之后看见杨某1脸上肿了,从包厢走廊往大厅外跑,倪进龙、黄某等人在后面追时还打倒了一个人。刘某1在劝架时,被倪进龙用拳头在面部左边打了一拳,头当时就晕了的事实。21、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实刘某2得知其妹妹被人打了后去KTV了解情况。在KTV大厅,黄某和倪进龙看到刘某2就带头上来打刘某2,倪进龙先用拳头在刘某2头上打了一拳,黄某跟着也用拳头在刘某2头上打了一拳,然后对方亲友约十几个人都上来在刘某2头上打了很多拳的事实。22、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实从KTV大门外进来七、八个人见到刘某2夫妇,有人说:“这是刘某1哥哥,我们上去把他打倒”。他们全部上来有人用拳头、有人用凳子,还有人用大概20公分长的小棍子样的东西打刘某2的头部和身上,许某就上去用手将丈夫刘某2的头抱住,但是他们还是在打刘某2,并用东西将许某的右胳膊前臂打伤的事实。23、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神采飞扬”KTV的吧台和办公室部分物品被打砸损毁、民警毛某及被害人许某、杨某1受伤的事实。24、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武某1辨认打民警的“小霞”是被告人童仁霞、证人唐某1、武某1、刘某3、孙某2辨认民警倪某2、毛某系案发当晚被打的警察以及证人武某1辨认黄某、林某1当晚在KTV寻衅滋事的事实。25、光盘二张及视频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童仁霞妨害公务、被告人倪进龙与黄某、林某1、童仁霞寻衅滋事的客观情况。26、被害人杨某1、许某、民警毛某的病历,证实三人受伤的事实。27、价格鉴定结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涉案被损毁物品价值1594元,被害人杨某1、许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8、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倪进龙赔偿被害人杨某1、许某医疗费及其他事后补偿款45000元和芜湖市二坝神采飞扬影视城材料赔偿款1526元,被害人刘某1、刘某2、杨某1、许某对被告人倪进龙、童仁霞予以谅解、民警倪某2、毛某对被告人童仁霞殴打其个人行为予以谅解的事实。29、被告人童仁霞的供述,证实当晚9时左右倪进龙打电话称:我被杨某1打的要死了,快点过来。之后童仁霞即打电话要林某1去“神采飞扬”KTV。童仁霞到现场时看见有五、六个警察正在处警。童仁霞用脏话骂杨某1等人,在吧台上拿着一个塑料棍子样的东西边骂边去打刘某2时,将旁边一个拉架的警察的手部打了一下,将大厅吧台上的一台电脑、一部收银机砸到地上,在砸东西的过程中将一个警察的手部砸到了,用手推搡维持秩序的三名警察,并去拉在门口维持秩序的一个警察的衣服,拽下其警帽,用警帽在那个警察脸部打了一下后将警帽甩到地上的事实。30、被告人倪进龙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29日晚,倪进龙与黄某等人酒后去神采飞扬KTV唱歌,买单时因要刘某1打折发生语言冲突,到杨某1办公室将一些东西打碎,跟杨某1发生互殴,打了刘某1和被黄某打倒的陌生人(张开明),打电话给童仁霞说其在KTV被人打的要死,把童仁霞喊到KTV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童仁霞在公共场所不听民警制止,多次辱骂推搡现场执勤民警,当众殴打执勤民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倪进龙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损毁物品,造成二人轻微伤的伤害结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童仁霞系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非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故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童仁霞系自首的情节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童仁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倪进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倪进龙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倪进龙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童仁霞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倪进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上述两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洁 淳人民陪审员 胡 小 军人民陪审员 齐 中 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阳巍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