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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4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樊玉臣与菏泽银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玉臣,菏泽银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4050号原告:樊玉臣,居民。被告:菏泽银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常格,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玉臣与被告菏泽银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玉臣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玉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玉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樊玉臣负担。审 判 员  马远峰审 判 员  辛本玲人民陪审员  裴柏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新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