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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曹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曹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2号原告:赵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杜洪军,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爱群人民陪审员  骆飞飞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发全附:(2016)皖1204民初1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