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吕民初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孙建飞与孙海全、顾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飞,孙海全,顾凌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905号原告孙建飞。被告孙海全。被告顾凌燕。委托代理人沈平,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飞与被告孙海全、顾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飞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建飞承担。审 判 长 张红丽代理审判员 吴新峰人民陪审员 庄勇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