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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吕民初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孙建飞与孙海全、顾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飞,孙海全,顾凌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905号原告孙建飞。被告孙海全。被告顾凌燕。委托代理人沈平,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飞与被告孙海全、顾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飞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建飞承担。审 判 长  张红丽代理审判员  吴新峰人民陪审员  庄勇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