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苏州天麒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金润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天麒贸易有限公司,苏州金润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183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天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志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普承,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金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许才林。苏州天麒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金润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相渭商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金润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天麒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56450元。本院依法受理了苏州天麒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苏州金润纸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要求其在2015年6月30日前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苏州金润纸业有限公司涉案较多,资不抵债,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相商破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苏州天麒贸易有限公司对苏州金润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渭商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