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韩国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94号罪犯韩国军,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小学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了(2014)克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韩国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2014年3月6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国军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国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一日。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