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2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中新与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新,李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2613号原告(反诉被告)张中新(张中红),市民。委托代理人高泽芝,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李平,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盛道伦,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张中新(张中红)诉被告(反诉原告)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因张中新、李平已于庭外和解并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张中新、李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张��红、李平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新、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中新负担,反诉费用23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平负担。审 判 长 吴未未审 判 员 董志豪人民陪审员 李 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