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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2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中新与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新,李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2613号原告(反诉被告)张中新(张中红),市民。委托代理人高泽芝,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李平,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盛道伦,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张中新(张中红)诉被告(反诉原告)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因张中新、李平已于庭外和解并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张中新、李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张��红、李平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新、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中新负担,反诉费用23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平负担。审 判 长  吴未未审 判 员  董志豪人民陪审员  李 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