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新疆璟泰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璟泰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执6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璟泰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璟泰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本院(2015)克中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留、提取、划拨、查封)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9000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