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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4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浙江省之江监狱与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之江监狱,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4169-2号原告:浙江省之江监狱。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联城街道。法定代表人:吴旭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伟能,系浙江省之江监狱职工。被告: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嘉联华铭座***室。法定代表人:周积銮。原告浙江省之江监狱与被告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之江监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30元,减半收取114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省之江监狱负担。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