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廖介群与王显富、广州市番禺区潮野酒吧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2016财保19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显富,廖介群,广州市番禺区潮野酒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财保19号申请人:王显富,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申请人:廖介群,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潮野酒吧,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投资人:曹国龙。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王显富、廖介群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潮野酒吧因工伤死亡待遇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上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藏财产的可能为由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6年1月13日,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穗番劳人仲建字(2015)第8175号《仲裁建议书》,建议对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潮野酒吧名下价值62086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显富、廖介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潮野酒吧名下价值620860元的财产(以本院查封财产登记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应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 判 长 赵 栋 坤审 判 员 申 燕代理审判员 欧阳志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健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