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吴传杰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传杰,王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20号申请人:吴传杰,男,汉族,2001年1月生,郯城县。法定代理人:吴士林,系吴传杰之父,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保山,男,汉族,1986年10月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鲁1322财保20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保险单并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保山驾驶的鲁Q158**号小型汽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颜丙娜审判员 杜建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