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吴传杰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传杰,王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20号申请人:吴传杰,男,汉族,2001年1月生,郯城县。法定代理人:吴士林,系吴传杰之父,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保山,男,汉族,1986年10月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鲁1322财保20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保险单并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保山驾驶的鲁Q158**号小型汽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颜丙娜审判员  杜建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