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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6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黎柱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柱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406刑初17号公诉机关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柱雄,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3月18日被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9日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1年1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柱雄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雄、林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柱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黎柱雄在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大地二路八方电脑店门前,以人民币100元1小包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2小包分别出售给吸毒违法人员黎某、曾某(均另案处理)。毒品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被告人黎柱雄身上缴获白色粒状物7小包(共净重1.14克)、毒资人民币200元,从吸毒违法人员黎冬泳身上缴获白色粒状物1包(净重0.19克),从吸毒违法人员曾某身上缴获白色粒状物1包(净重0.2克)。经鉴定,上述扣押九小包白色粒状物均检出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柱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黎某、曾某的证言;被告人黎柱雄的供述;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含图、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柱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分别向两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柱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柱雄分别向两人贩卖毒品,可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柱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海洛因9小包(共净重1.53克)、毒资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承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庆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