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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安徽砀山凯丰置业有限公司与庄鹏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砀山凯丰置业有限公司,庄鹏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安徽砀山凯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表人:米文精,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庄鹏阳,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砀山凯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庄鹏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晴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