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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林祥茂与余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祥茂,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林祥茂,男,汉族,1996年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余海,男,汉族,1984年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林祥茂与被执行人余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祥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余海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9934.4元。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余海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房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余海的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余海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将余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海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林祥茂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建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