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史镇榕与程苏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镇榕,程苏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13号原告:史镇榕。被告:程苏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镇榕诉被告程苏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镇榕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镇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镇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史镇榕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成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