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02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与枣庄嘉世腾瑞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枣庄嘉世腾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402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枣庄新城武夷山路1866号。法定代表人:孙法远,局长。被执行人枣庄嘉世腾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齐村镇卓山路南侧(渴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程恒立,经理。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02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其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02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枣庄嘉世腾瑞置业有限公司:1、责令退还其在齐村镇渴口村、后村非法占用的1212平方米土地;2、没收其在齐村镇渴口村、后村违法占用的12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按每平方米非法占地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24240元整。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行政处罚卷宗一宗。经审查查明,2015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枣庄嘉世腾瑞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齐村镇渴口村、后村集体土地共1212平方米建设道路及绿化带,占用土地为旱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由,认为被执行人枣庄嘉世腾瑞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枣庄嘉世腾瑞置业有限公司作出了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02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1、责令枣庄嘉世腾瑞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在齐村镇渴口村、后村非法占用的1212平方米土地;2、没收枣庄嘉世腾瑞置业有限公司在齐村镇渴口村、后村违法占用的12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按每平方米非法占地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24240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枣庄嘉世腾瑞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枣庄嘉世腾瑞置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枣庄嘉世腾瑞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枣庄嘉世腾瑞置业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02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基本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枣庄嘉世腾瑞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02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余品荣人民陪审员  张国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裴宝玉 关注公众号“”